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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将禁止新建天然气制甲醇项目
发布日期:2013-11-21 来源:admin 浏览次数:1791
10月31日,发改委网站公布《天然气利用政策》,自2012年12月1日施行。本政策中天然气是指国产天然气、页岩气、煤层气(煤矿瓦斯)、煤制气、进口管道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(LNG)等。
《政策》根据不同用气特点,将天然气用户分为城市燃气、工业燃料、天然气发电、天然气化工和其他用户。根据天然气利用顺序分为优先类、允许类、限制类和禁止类。
      在工业燃料用户中:建材、机电、轻纺、石化、冶金等工业领域中可中断的用户和天然气制氢项目被列为优先类;上述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代油、液化石油气项目,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,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项目被列为允许类;已建的合成氨厂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扩建项目、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,以甲烷为原料,一次产品包括乙炔、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,新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项目被列为限制类;新建或扩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,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被列为禁止类。
      《政策》鼓励用天然气生产化肥等企业实施由气改煤技术。高含 CO2的天然气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。鼓励页岩气、煤层气(煤矿瓦斯)就近利用(用于民用、发电)和在符合国家商品天然气质量标准条件下就近接入管网或者加工成 LNG、CNG 外输。提高天然气商品率,增加外供商品气量,严禁排空浪费。
我国将继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,完善价格形成机制,加快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;建立并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;研究推行天然气季节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气价政策;支持天然气贸易机制创新。
      《政策》特别指出,所有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申报核准时必须落实气源,并签订购气合同。已建成且已用上天然气的用气项目,尤其是国家批准建设的化肥项目,供气商应确保按合同稳定供气。新疆可适度发展限制类中的天然气化工项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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